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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条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 2019-08-23 17:1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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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9〕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现就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条件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个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本人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无偿捐资累计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二)在本市一次性投资一般性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高新技术项目1500万美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本市一次性投资一般性项目1500万美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并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无偿捐资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四)上一年度在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金额累计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或者近3年在本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金额累计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长期致力于建立本市国际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流城市,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在促进本市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市外事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

(六)为本市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和培养人才,促进本市新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出重大贡献,并经市外事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

(七)为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市外事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

(八)在建设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发展慈善事业及其他方面对本市有重大贡献,并经市外事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

(九)在科学技术及其产业前沿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重大贡献或影响,并经市外事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本通知自2019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关于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条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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