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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 2019-03-07 16:5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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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人社发〔20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5日

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博士后工作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委印发的《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和《转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组通〔2018〕34号)以及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是指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补贴及进入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

第三条 对2018年5月14日起新增的市直、区县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建站补贴。

第四条 对2018年5月14日起市直、区县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博士后,由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人15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生活补贴由博士后工作人员自行安排使用,建站补贴须严格按以下范围安排使用:

用于科研场所、科研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等;购买与在研项目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文献、软件等,以及进行项目测试、化验、加工和相关会议、差旅费用开支。

第七条 申请方式

1.建站补贴。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自新设站(创新实践基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2.生活补贴。分两次发放,申请第一次资助须完成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申请第二次资助须在站(创新实践基地)满21个月。

第八条 申请程序

扶持资金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按通知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单位代为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结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拨补贴。

第九条 申请材料

1.建站补贴。

(1)《汕头市博士后工作扶持资金建站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同意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文件原件或相关证明。

2.生活补贴。

(1)《汕头市博士后工作扶持资金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十条 经批准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给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账户,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第十一条 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要制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各项支出须控制在批准项目的使用范围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市的财务规章制度。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对于扶持资金要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依法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各设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被撤销设站(基地)资格的,停发建站补贴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建站补贴和生活补贴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2月29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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