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8〕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
为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其用地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收、收回或收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二、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向土地权利人提出要约收购储备。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储备土地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不少于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现状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土地利人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属国有或集体企业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与企业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区政府协商),送市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的土地收购方案,与土地权利人签订收购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收购价款。
(六)土地权利人按约定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搬(拆)迁工作,并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及房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及房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不少于两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储土地现状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土地补偿价格并参与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具体办法按《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行政辖区,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