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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18-08-01 16:1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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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8〕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效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等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过程中,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发布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意见,建议意见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可行性和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等内容。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公众的建议意见进行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意见,应当在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时予以采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起草单位起草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可以通过《汕头日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市法制部门审查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应当通过《汕头日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条  法规草案、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或者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的途径;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四)信函地址、传真及电子邮箱、联系人、联系电话。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自发布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条  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截止后,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采纳。

第八条 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咨询论证。

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召开公众参与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参加人,并提供相关的立法参考资料。

座谈会、论证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理相关意见。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立法事项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或者其中的个别条款,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

(三)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产生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听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将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后的30日内,应当将本单位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向公众或者特定建议人反馈。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法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的30日内,或者规章公布后的30日内,市法制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向公众或者特定建议人反馈。

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市法制部门将意见采纳情况提交市信息中心予以回复;通过《汕头日报》或者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市法制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统一回复。回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三条  对于代表特定群体利益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且注明联系方式的,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个别答复特定建议人;必要时,可以当面向特定建议人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不属于立法层面而属于具体执行层面的意见和建议,按本规定反馈意见后,可以将有关意见和建议转交组织实施的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所提建议意见对政府立法重要制度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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