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市府办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上款规定的比例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申报,但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预缴费或逐月缴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6%的比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5%的比例缴费至规定年限。
通知调整了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如,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为:享受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就医、购药费用;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等统筹待遇;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个人医疗账户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等医保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等医保待遇。
通知提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以下规定支付待遇:补缴费用中应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部分,在补缴费用到账后的次月一次性划拨。参保人中断缴费(含因本地或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断参保或欠费)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在中断缴费首月起3个月内办理补缴的,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缴或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补缴的具体月数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的连续缴费月份,但纳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记者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