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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
  • 2017-02-24 09:09
  • 来源: 汕头日报
  • 发布机构:汕头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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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作为残疾群体中一种特殊的类型,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历来也是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及时有效帮助我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提高救助水平,我市出台《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对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且持有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贫困(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镇特困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医疗康复救助。

意见指出,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费用救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以有效控制病情,确保医疗效果和质量。急性期发作及慢性病程急性发作患者收住汕大精神卫生中心、市第四人民医院,一个疗程为期60天;慢性患者收住市第四人民医院,一个疗程为期90天。原则上连续住院救助不超过两个疗程。为救急救难,患者经住院治疗一个疗程病情稳定后须转入社区服药治疗,确因病情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出具继续住院治疗意见,经申请、市残联核准,可视情况延长救助治疗疗程。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急性患者按每人每天64元,慢性患者按每人每天57元,参保人个人自付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此外,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镇特困职工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可申请每人每天15元的伙食费补助,原则上每年度补助最多90天。接受康复托养服务的,可申请每天5元、每期补助最多180天的补助。

对区县设立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点,每月固定时间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处于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诊治服务和基本治疗药品保障。经市残联备案,慢性精神障碍患者进入住宿型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市级机构按实名制每人每月补助机构1200元,区级机构每人每月补助机构1000元,每期不超过6个月。同时,整合现有社区康复、就业资源,在现有每月一次送医送药制度基础上,以现有社区康复网络或“康复点”为依托,支持镇(街道)建立专门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常态化康复服务。对进入市级社区康复机构的日训患者,按实名制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意见还明确,每年安排30万元,主要用于救助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本意见规定且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住院患者治疗,以及合并重症躯体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同时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中心街道(镇)均设立社区康复机构,逐步实现对全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救助治疗全覆盖。

(记者陈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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