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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本级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规定》的通知
  • 2016-10-23 11:2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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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房产〔2016〕150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住建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工作,现将《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本级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本级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本级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含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下同)住房状况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级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本级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由市政府筹资实施的保障。

二、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认定

(一)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

1.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私有住房(含有限私有产权住房)。

2.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补偿等方式取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

3.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产权住房。

4.按规定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其他房屋。

(二)下列房屋不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

1.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2.由政府、单位安置的周转房、临时性住房或集体宿舍。

3.临时搭建、已倒塌或经鉴定属危险的房屋。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未回迁的房屋。

5.借住他人的住房。

6.按有关规定不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其他房屋。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以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以取得房屋的合同或其它有效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产权住房,以租赁证或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4.上述情形如无记载建筑面积的,可以按房改面积或租赁面积确定。

5.与他人共有的住房,属按份共有的,按占有份额确定建筑面积;属共同共有的,按平均值确定建筑面积。

6.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共同申请人数量。

四、认定的方式及程序

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由申请人申报,住房保障审核机构认定:

(一)申请住房保障时,申请人应当主动申报家庭住房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机构需要对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的,申请家庭应当积极配合。

(二)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函证等方式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

(三)根据本规定无法有效核实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可按申请人申报的住房状况予以认定。申请人隐瞒住房状况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申报住房状况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本级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有未登记的其它住房或按本规定可不认定为现有住房的,还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一)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赠与合同、继承权公证书等其它有效文件。

(二)承租直管公房、单位产权住房的,提交《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有效证明。

(三)原住房属危房的,应提交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或当地街道、房管所出具的危房撤离通知书。

(四)原住房已倒塌的,应提交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五)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未回迁的,应提交拆迁协议书及未回迁的有效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证明的,可提交相应的具结书。

六、各区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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