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工信〔2023〕302 号
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重点产业在职卓越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 12 月 8 日
汕头市重点产业在职卓越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重点产业在职卓越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产业在职卓越工程师”(以下简称“卓越工程师”),是指在我市“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即: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大健康产业)企业中取得较好成果和经济效益的在职、在岗高端工程技术人才。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卓越工程师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申报一次,每次认定卓越工程师10名。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 我市企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且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才;
2. 遵纪守法,政治坚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 具备良好科学素养、工程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解决了生产变革创新、技术改造升级、成果运用转化和推广等领域中的关键问题,取得行业认可的专项成果并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3)或者1项以上省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
4. 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项目或重点工程的人才优先支持。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 汕头市在职卓越工程师人才生活补助申请表;
2. 汕头市在职卓越工程师人才生活补助承诺书;
3. 反映本人基本情况、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产业贡献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汇总并书面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县报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人选;
3. 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人选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4. 审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家评审进行审议,形成卓越工程师推荐人选;
5. 公示。卓越工程师推荐人选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6. 确定人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卓越工程师人选名单,发文通知相关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并抄送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补助标准。对卓越工程师从认定次年起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期5年。生活补助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卓越工程师在管理期内每年应按时撰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则兑现政策扶持资金。对年度评价不合格者应要求其及时整改。
第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录入诚信档案,追缴补助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享受生活补助的卓越工程师,在汕头市内企业就职未满5年自行离职,不再享受离职月起的生活补助,并由离职时的企业负责追回已发放但未在该单位就职月份的生活补助,经协商在汕头市内企业流动的,可不退回生活补助。办理退休离职的卓越工程师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的生活补助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要求编列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 《汕头市重点产业在职卓越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解读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