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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0-25 16: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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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城管[2023]134号

各区(县)城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8日


  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分级管理是指每半年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精准化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北区(金平区、龙湖区)需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企业。其他区(县)城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推送,作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守信激励依据。

  第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采集、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

  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业,评为优秀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6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良好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业,评为一般等级。

  每半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发布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七条  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

  优秀等级:在评先、通报表扬、承接市政设施工程等各类活动时,优先推荐;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时可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4个月;对企业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半年抽查一次;连续两个周期被评为优秀的企业,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官方媒体渠道给予推广、宣传。

  良好等级:对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2个月。

  一般等级:对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月抽查一次;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视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3个月。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起始分值均为80分。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一般等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证书的;

  (四)在城管部门开展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五)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的。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直至扣至0分为止。

  (一)出现司机逃逸等拒绝接受或阻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情形的;

  (二)乱倒、漏撒建筑垃圾,被城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的;

  (四)未经核准或超核准范围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

  (五)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经营等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议、培训、学习的;

  (七)扰乱市场、恶意竞争、故意抬价、压价等行为的;

  (八)未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并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

  (九)因违反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被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十)阻扰、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

  (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

  (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公益活动,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

  (三)企业主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根据企业记录台账的详细程度进行适当加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

  (四)企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的,每次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

  (五)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每次加1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

  (六)企业每增加一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密闭车辆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

  所有加分均在相关的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下个评价周期不再重复采用。

  第十二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本办法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作出决定后将评定结果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企业、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企业名义申诉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应提供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答复申请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评定结果相应修改;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评定结果。核查期间,异议信息暂不作为信用评价计分依据。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其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有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信息采集、认定、报送及结果的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息采集、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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