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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2023-02-08 16:1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字体:    

  汕城管〔2023〕14号


各区(县)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原《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修订,形成《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2日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关 (以下统称“执法机关”)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工作中实施自由裁量权的活动。

  依据省、市、区(县)各级政府公告承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结合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执法机关负有执法规范和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八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要要素,具体应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案件标的、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法得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从重、一般、从轻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

  第九条 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处以罚款且有法定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结果的从重、一般、从轻档次的处罚幅度按照3:4:3的比例设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如设定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为A,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B(如某法规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规定了最高罚款金额而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金额的,则B=0),则:

  从重档次处罚幅度:[(A-B)×70%+B]以上,A以下;

  一般档次处罚幅度:[(A-B)×30%+B]以上,[(A-B)×70%+B]以下;

  从轻档次处罚幅度:B以上,[(A-B)×30%+B]以下。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对违法行为明确了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情况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设定相应的从重档次或从轻档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和处罚内容的,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设定加重档次。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并上访

  的;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六)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七)胁迫、教唆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挠执法或者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  

  (十一)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巨大的;   

  (十二)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

  重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六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减罚清单》)、《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和《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严格监管地段、主要监管地段和普通地段范围》(以下简称《地段范围》)为本规定的附件。

  《基准表》分为五张子表,分别列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五个方面共285个执法事项,对其中处罚种类和金额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本规定第九条划分为从重、一般和从轻三个档次的处罚幅度,并列出除本规定第十、十一和十二条规定的裁量情节外,应着重考量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是执法机关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之一。

  《减罚清单》和《免罚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执法机关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执法事项清单。

  《地段范围》列出了汕头市全市严格监管地段、主要监管地段和普通地段范围,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地段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危害后果的,《地段范围》可作为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考虑的情节之一,对于发生在严格监管地段、主要监管地段和普通地段的违法行为分别适用从重、一般和从轻档次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者《基准表》规定的从轻、一般、从重自由裁量情形的,执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条件。

  第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顺序依次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减罚清单》、《免罚清单》和《基准表》。

  第十九条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

  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条  对于违法行为需要依据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但该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出台自由裁量基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到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裁量,并参考《基准表》和《地段范围》中的相关内容,明确裁量档次,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裁量结果。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应当先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

  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    

  对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执法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内部审核制度,由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缺少必要证据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关依法需要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说明,明确该违法行为所属的裁量档次,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立案之后拟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经

  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讨论记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复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人、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参加讨论。

  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个人拟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对单位拟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违法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三)涉及问题复杂、影响较大的;

  (四)涉及行业面广、专业性强的;

  (五)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六)需要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责任制。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负总责,其他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别负责。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及附件《基准表》《减罚清单》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多于”和“少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及附件《基准表》《减罚清单》《免罚清单》和《地段范围》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xls

                   2.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xls

                   3.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xls

                   4.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严格监管地段、主要监管地段和普通地段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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