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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4-10-09 09:4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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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残联〔2024〕29号


各区(县)残联、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实施意见》业经市司法局法律审查,现作为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9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实施意见


  为加强残疾预防,改善白内障患者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我市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工作,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及《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23〕4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经定点医院检查确诊符合手术指征并有申请救助意愿的以下白内障患者。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城镇特困职工、优抚对象;

  (三)原建档立卡脱贫户;

  (四)持证残疾人中的白内障患者。

  二、定点医院

  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1〕9号)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和认定流程,经卫健部门、残联审核认定,确定以下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

  (一)公办定点医院

  1.市级医院:汕头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国际眼科中心、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区(县)级医院:龙湖人民医院、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濠江区人民医院、澄海区人民医院、潮阳区人民医院、潮阳区大峰医院、南澳县人民医院。

  (二)民营定点医院

  1.市级医院:汕头潮南民生医院。

  2.区(县)级医院:汕头博德眼科医院、汕头爱尔眼科医院、汕头市中心医院潮阳耀辉合作医院、汕头慧晶眼科医院、潮阳宏济医院、汕头康视眼科医院。

  (三)依法确定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三、项目和标准

  定点医院为通过申请的患者免费施行白内障超声乳化联合可折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每例补助医院医疗费用145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每例补助医院医疗费用2050元,患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结算,医院不再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患者因其他眼病或全身疾病进行的检查、治疗产生的费用由患者自付。

  四、工作流程

  (一)救助申请

  1.术前检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术前检查,符合手术指征且有申请救助意愿者可申请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救助。

  2.办理申请。

  救助对象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申请表》。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⑴患者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⑵医院检查诊断意见;

  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特困职工、优抚对象、原建档立卡脱贫户、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二)手术安排

  审核通过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及时安排手术。

  (三)救助经费结算、拨付

  救助对象出院后,其符合救助条件的费用定点医院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困难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救助经费汇总表》、《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申请表》、申请金额的发票或财政专用票据等材料,于每年7月30日前和2月28日前与残联结算。

  1.市级定点医院(含公、民办)向市残联申请结算,市残联审核后将救助经费划拨至医院。

  2.区(县)级定点医院(含公、民办)向所在地区(县)残联申请结算。区(县)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根据结算结果,凭书面申请和《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困难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救助经费汇总表》、《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申请表》、申请金额的发票或财政专用票据等材料,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救助经费,市残联审核后统一将救助经费划拨至医院。

  (四)信息报送

  市、区级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分别向市、区(县)残联报送上一月份白内障复明手术数据,区(县)残联同步向市残联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职,密切合作。定点医院要发挥专业优势,确保手术质量和效果;要严格做好相关审核、汇总、统计、存档等工作,务必做到手续齐全、资料齐备。区(县)残联要强化责任,加强对区级定点医院的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政策的惠民效果。

  (二)规范管理,严肃纪律。要加强项目管理,实行专账制度,专项记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截留、挪用、挤占、甚至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市残联征求发文单位意见或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同意后调整。

  七、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2022年4月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困难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残联〔2022〕13号)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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