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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办法》的通知
  • 2024-09-23 09:2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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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残联〔2024〕27号

各区(县)残联:

  现将《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2日

     

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体系,保障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利,帮扶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就学子女。

  本办法所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学生的家长(原则上指父母;如无父母,则指学生的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且生活困难,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

  1.父母一方或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生活困难,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父母双方均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3.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等,抚养人为重度残疾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

  第三条  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以申请人当年度秋季入学所处教育阶段为准。

  第四条  申请

  申请补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教育阶段就学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

  (一)残疾学生需提供本人残疾人证、户口簿。

  (二)困难残疾人子女需提供父母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户口簿(或其它抚养关系的资料),且提供以下任一种证件: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

  2.属父母均为重度残疾人的,提供父母双方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3.属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提供父母一方已亡故相关资料及另一方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离异相关材料及抚养人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三)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生手册,或当年度缴费票据,或注册资料等在校就读相关资料;当年度秋季入读的另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及缴费凭证或就读相关资料。

  (四)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属监护人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体现监护关系的合法资料)。

  错过申请时间的,可在当年度10月底前补申请,仍逾期的当年度不再受理不予补助。

  每生申请次数不得超过学制规定的年限。

  第五条  审批和补助金发放

  区(县)残联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区(县)残联应于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9月底前提出申请的)补助金发放工作,10月份申请的列为第二批补助金拨付对象,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补助金一律由区(县)残联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社保卡。

  每年5月上旬,各区(县)残联将补助对象名单(含第一、二批)及补助金额汇总成册报市残联备案。7月前后,市残联负责对上一年度市级预拨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按市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各区(县)残联对次年度资金需求进行测算,作为次年度补助金申请依据。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区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据实申请。申请人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补助的,区(县)残联有权退回申请并取消补助资格,申请人已领取的补助金应依法追回。对伪造票据、证件的,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区(县)残联要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掌握残疾学生学习、从业意向及困难残疾人家庭需求情况,便于实施精准帮扶。

  (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每年5月份助残日期间,市残联要将上一年度全市就学补助对象名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在市残联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办理就学补助的有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3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2024年3月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的通知》(汕残联〔2024〕1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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