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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24-06-05 09:3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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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办函〔202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2018年印发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汕府办函〔2018〕163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期为2023-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各牵头考核部门对各区(县)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组,对各区(县)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区(县)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四)部门评分。各牵头考核部门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综合各区(县)自查报告、实地核查、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评议评分,形成本部门评分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考核任务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县)自查、实地核查、部门评分、暗访抽查情况,结合市级行业主管、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二名且得分在95分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一名且得分在85分以下的(排名在全市倒数第二名且得分低于85分的,领导小组将予以谈话提醒);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5.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作为对各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列入市平安汕头考评重要内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领导小组将对该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区(县)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区(县)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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