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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2023—2025年度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3-12-29 09:0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商务局
  • 【字体:    

  汕商务〔2023〕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2023—2025年度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7日



  关于2023-2025年度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集装箱货源向汕头港广澳港区聚集,鼓励和扶持港航企业在我市扩大集装箱运输业务,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9〕52号)政策实施成效,对2023-2025年三个考核年度的集装箱吞吐量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给予补助,每考核年度总补助额度不超过1亿元,促进汕头港广澳港区集装箱吞吐量增长和国际班轮航线保持及新增,助力我市交通运输港口物流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广澳港区集装箱吞吐量为163万标箱,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位列全国沿海港口第22名,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16条。通过实施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港口经营人要制定相配套的激励措施,切实提升广澳港区集装箱吞吐量和国际班轮航线数量,力争到2025年,广澳港区集装箱吞吐量达200万标箱,进入全国沿海港口前20名,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量达30条,跻身全国沿海港口中等水平。

  二、补助措施

  (一)集装箱吞吐量补助(8000万元)

  1基础补助(调剂资金)

  (1)当考核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不低于上年度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若上年度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低于163万标箱,则以163万标箱为基数)且集装箱重箱占比不低于60%时,对广澳港区港口经营人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

  (2)当考核年度集装箱班轮航线补助所需资金超过2000万元时,则在此项目资金调剂补充。

  2增量补助

  以上年度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为基数(若上年度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低于163万标箱,则以163万标箱为基数),对考核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增量达到规定增幅且集装箱重箱占比不低于60%的广澳港区港口经营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集装箱吞吐量增量≥5%,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

  (2)集装箱吞吐量增量≥7%,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补助(2000万元)

  1保持航线补助

  对在广澳港区原有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台航线除外),考核年度内连续运营满一周年且挂靠36航次以上(含36航次)的航线经营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补助50万元。

  2新增航线补助

  对在广澳港区新增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台航线除外),考核年度内连续运营满一周年且挂靠36航次以上(含36航次)的航线经营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每条新增的国际近洋集装箱班轮航线补助150万元;

  (2)每条新增的国际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补助300万元。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三)各补助项目由申请人在每考核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递交申请资料,逾期不接受补助申请。港口经营人汇总申请资料后,在申请时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补助方案向市港航事务中心提出补助申请。

  (四)市港航事务中心自收到补助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征求市商务局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商务局。由市港航事务中心将确定接受补助的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形成补助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将补助资金下达市港航事务中心,由市港航事务中心按照规定拨付至港口经营人。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由港口经营人代发,并按年度将补助资金发放凭证报送市港航事务中心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

  (五)每个考核年度从1月1日起开始,12月31日结束。

  四、监督管理

  (六)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原则。市港航事务中心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受理并初审申请资料以及申请、拨付财政资金工作,落实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安排,按照规定下达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七)申请人必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虚领冒报,将追究其责任并追回补助资金,并停止其后申请补助资金资格。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及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负责补助资金管理的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港航事务中心以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在补助资金下达、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度经营情况纳入本措施适用范围,补助资金列入2024年度一并申请并核算。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九)本措施所指的远洋航线是指太平洋航线、大西洋航线、印度洋航线、北冰洋航线,以及通过巴拿马运河或苏伊士运河连接两大洋的航线等;近洋航线是指本国各港口至邻近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的统称,我国习惯上把航线在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的航线称为近洋航线。

  (十)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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