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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 2019-01-1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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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发改〔2018〕480号


各区县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属有关学校: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市属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对明确实行免费或取消事项以及管理事项权限发生变化等规定的,要认真贯彻,确保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管理。我市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教育阶段的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按省的规定执行;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学生申请额外补领校园一卡通暂按15元/张收取;高中学生体检费:高中入学新生31元/生,其它年级13元/生。
    民办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据实收取。
    三、各区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尤其是对民办高中取消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的管理和指导,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查处,维护正常的教育收费秩序。
   各区县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汕市发改〔2017〕184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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