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18〕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取消1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关于取消1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8〕59号)的要求,经研究论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12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
对取消12项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相关证明。各区各部门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对设定该12项证明事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清理责任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作相应修改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1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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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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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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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证明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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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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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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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有效性证明; 2、特殊产品相关市场准入证明; 3、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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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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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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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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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2、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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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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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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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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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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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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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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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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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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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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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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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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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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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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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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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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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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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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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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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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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证明或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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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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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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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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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纳税额的相应完税证明、房产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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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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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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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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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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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汕头市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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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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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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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套廉租住房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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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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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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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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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参保人数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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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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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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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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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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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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