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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8-20 11:0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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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8〕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提高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时间要求

(一)推广使用时间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二)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时间

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

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字样。

二、质量要求

在全市范围内仅向机动车销售国VI车用汽油和国VI车用柴油,其中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三、组织领导

汕头市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四、保障措施

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是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国VI车用燃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合力推进,强化监管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及成品油经营企业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辖区内各加油站及成品油批发企业严格按要求完成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销售符合标准的国VI车用燃油等各项工作,及时公布本地区关于油品标准、质量、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加强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市发改局:贯彻国家、省车用燃油的价格政策,做好有关价格解释工作,加强市场国VI车用燃油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经信局:牵头起草《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汕头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协调、督促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汕头公司等成品油批发企业落实措施保障国VI车用燃油的市场供应;加大对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专项检查。

市环保局:广泛宣传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意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汽车尾气的监测,及时掌握汽车尾气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相关数据,确保使用国VI车用燃油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市工商局、质监局: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油品标准、质量在各环节的抽样检测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税控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开展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销售油品标准、质量、计量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证国VI车用燃油的推广成效。

(二)加强宣传,有序推进

加大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宣传力度,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组织在加油站张贴政府通告等宣传资料,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过门户网站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广工作要严格按照推广时间,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质量等的要求,扎实推进,积极落实资源有效保障供应,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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