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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214 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4月12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经组织清理,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一、《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10年2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二、《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5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三、《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2012年6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2017年5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10年4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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