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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令
  • 2026-02-15 20:1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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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本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2026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为我市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防火期内,全市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2.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3.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6.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四、责任追究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登记,主动交出携带火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0报警。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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