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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2025-11-21 18:5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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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从事妨碍、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地、觅食地或迁徙地等生存环境的活动。

  二、禁猎物种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五、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非法交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或者发布广告。

  六、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七、汕头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在辖区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负属地责任。

  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交通运输、卫健、邮政、铁路、民航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八、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举报。

  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资源局:88787907(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各区县投诉举报渠道另行公布。

  十、本通告自2025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1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通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读.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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