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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纲要》)业经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纲要》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和市场主体行为导向,是“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编制本市各级各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73号)和《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5号)的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使全市各类规划与《纲要》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市政府所确定的“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规划编制部门印发。各区县“十二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报送市发改局备案。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制定有关专项规划、地区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地落实《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任务,促进全市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幸福汕头。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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