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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 2019-06-10 10:01
  • 来源: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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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对老区苏区一系列支持政策,促进我省老区苏区振兴发展。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支持政策、实施保障三个部分,提出9个方面的具体政策,包括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增强老区苏区发展内生动力、支持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加强用地保障、推进水田垦造和农村拆旧复垦、完善帮扶机制等。

《意见》明确指出,一是对重点老区苏区的24个县(市、区)。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已明确的政策全部兑现,并加大支持力度。增加的政策主要有:专项财力补助由每年每县3000万元提高到4000万元;扩大重大项目资本金免除当地出资责任的领域,由国铁干线、省管高速公路扩大到机场、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设立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重点老区苏区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进行奖补;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对单独选址公益类项目购买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设立每亩30万元的保护价等。二是对其他老区的45个县(市、区)。每年每县新增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财力补助。三是对所有老区苏区。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倾斜支持,并支持将自然条件好的地块优先纳入省垦造水田计划,在拆旧复垦指标分配时向老区苏区倾斜。

按照《意见》支持范围,我市潮阳、潮南区纳入重点老区苏区范围,澄海区纳入其他老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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