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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参保市民办理医疗保险业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实施经办业务“网上办”、“预受理”等便民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简化经办流程、放宽业务期限。
《通知》再次明确,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住院类和门诊类医疗机构)根据参保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包括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和家庭病床),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各类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下称门特)待遇的慢性病患者,在门特限额不变和记账流程不变的前提下,经诊疗机构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适当放宽,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对于职工医保门特患者,除了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记账门特费用外,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开具的《门诊特定病种电子处方笺》(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到定点药店购药。若因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短缺,诊治医生无法在接口开具门特电子处方的,允许医生手写开具《处方笺》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后,由职工医保门特患者持《处方笺》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需将职工医保门特患者所持的手写《处方笺》录入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再进行相关费用结算。手写《处方笺》有效期为3天,起始日期为医师开具处方当天,逾期上传视为无效。
《通知》明确延长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的备案有效期,延长部分异地转诊人员的备案有效期。
在今年2月初,对原已办妥门特备案手续且有效截止日期在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参保人,医保系统将其门特备案有效期顺延半年。从2020年2月20日起,对原已办妥门特备案手续且有效截止日期在2020年1月的参保人,医保系统也将其门特备案有效期顺延半年。参保人在延续备案期满后,仍需享受门特待遇的,再按规定申请备案。
从2020年2月20日起,对原已办妥异地转诊备案手续且有效截止日期在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参保人,医保系统将其异地转诊备案有效期顺延半年。参保人在延续备案期满后,仍需享受异地转诊待遇的,再按规定申请备案。
《通知》提到,简化家庭病床备案流程,实施网上备案制度。从2020年2月20日起,简化家庭病床备案流程,从原有的由参保人提交申报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改为由设床医院将参保人的申报信息录入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一站式”办妥家庭病床备案手续。参保人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家庭病床备案的,可直接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待遇申请表》、相关病历资料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提交给设床医院医保科(或相关科室),由医院直接在医保信息系统录入及审核备案信息,并打印《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备案申请表》交还参保人。申请资料原件由设床医院留存备查。参保人家庭病床有效期自备案之日起生效,一个年度内累计设床时间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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