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进一步推动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放管服”改革部署,着力破解当前各类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巩固历年来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成效,最大限度降低既有建筑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推进全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举办“亚青会”等中心工作,结合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称“两违”)专项治理和“散乱污”场所整治等工作,抓好各类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集中整治和消除各类突出火灾隐患,切实降低既有建筑火灾风险,落实属地监管,强化网格巡查,固化长效机制,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整治范围
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含变更)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及科、教、文、卫、民政、环保等民生类既有建筑及其中的场所。其中,重点推动医院、诊所、卫生院(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救灾物资储备场所、肉菜市场、垃圾转运站等既有建筑(场所),以及政府推动解决的历史遗留建筑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三、整治标准
各类既有建筑及其中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原则上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治。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重在除患、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区域或行业大量存在且确实无法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适用《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汕头市宅基地或集体用地上既有建筑火灾隐患整治论证会议纪要》(汕公消字[2008]76号)、《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粤消安〔2017〕31号)、《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粤消安〔2017〕31号)、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粤消安〔2017〕31号)、《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粤消安〔2017〕31号)等相关降低火灾风险的措施进行整治。
四、工作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办理消防手续。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无法办理消防手续的,应主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治理,落实降低各类场所火灾风险的若干防范措施,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属地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积极推动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大排查,整治降低既有建筑和各类场所火灾风险。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路改、水改、电改、气改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电气防火综合治理,切实履行对村民自建房(包括出租屋、民宿、农家乐)和“三小”场所的消防监管职责,推动落实首层防火分隔、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防盗窗网开设逃生出口等有效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对拒不配合整治或整治无法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整治合力,采取限制使用功能(楼层)、强制开设逃生出口、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等方法确保消防安全。
(四)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机制,督促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措施,切实降低火灾风险。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婚姻、殡葬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各集团公司落实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影放映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站(馆)、旅游景区、体育类等单位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发改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城管部门负责垃圾转运站、园林绿化等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主动作为,严格落实城乡规划要求,加大违法违章建筑源头查处和管控力度。
(五)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大对镇街、村居“两委”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和网格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对各部门提供的属于人员密集的既有建筑(“三小”场所、出租屋和村民自建房等除外),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进行重点指导。
五、工作方法
开展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旨在推动既有建筑业主和场所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解决制约我市各类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瓶颈性问题,短期内切实降低各类既有建筑(场所)突出的火灾风险。综合治理过程中,重在推动既有建筑落实有效整改措施,提升业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
排查告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两违”专项治理、“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等工作,积极发动开展既有建筑降低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分类建立排查治理台账。对属于“两违”或“散乱污”范畴的既有建筑(场所),各地应按照我市“两违”专项治理、“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要求予以查处清理。
自查自改。既有建筑业主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觉开展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项整治措施。整改期间务必采取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防火巡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互通共认。既有建筑业主因补办相关手续等需要,需对整改后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的,可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出具既有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各地各部门应认可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评估报告合格的可作为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继续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备案抽查。既有建筑业主完成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后,应主动将消防安全承诺书、第三方评估报告等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备案。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将其纳入行业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网格化管理范围,落实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在对既有建筑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不检查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历史遗留隐患问题,重点检查建筑内部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安全疏散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性等实体性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教育督促既有建筑(场所)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存在着数量多、分布广、用途杂的各类既有建筑,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办理或补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在事实上已成为了影响我市消防安全的一类突出隐患。既有建筑的发展成因复杂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重在除患、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全面组织落实降低各类场所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各类场所的火灾风险,全力维护我市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全面摸底,纳入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行业主管”职责,在前阶段的工作基础上,结合全市开展的“两违”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各类场所的排查摸底、核对确认和登记造册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科学评估研判各类既有建筑及其中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落实针对性整治措施,并纳入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常态化监管;对有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的场所,应纳入行业部门常态化监管。
(三)立足实际,科学管控。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整治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勇于担当、统筹结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逐步推动隐患治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巩固治理成效,强化源头管控,对各地新出现的未依法办理国土、规划、建设、供电等审批手续的建筑,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杜绝新的既有建筑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