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公示公开的程序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消防执法公示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消防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进展、结果、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相关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消防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消防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执法信息的防火处或大队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部门确认。
第五条 应当统筹推进执法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公示内容,创新公示方式,拓宽公示渠道,使社会广为知晓消防执法公示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消防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权限,消防执法人员清单、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五)消防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七)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八)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九)消防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消防执法决定信息;
(十一)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
(十二)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可以向社会公开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消防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第十条 消防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鼓励全程佩戴执法身份证件,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向社会明示下列事项:
(一)消防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受理条件、办事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廉政纪律规定;
(二)消防执法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消防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办结时间,并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查阅平台;
(四)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
(五)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联系电话。
设在本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还应遵守本级政府有关执法公示的规定。
第十二条 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年度消防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等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消防执法公示审核审批、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的程序和机制。
对拟公开的消防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必要时应当征求本级政务公开、政工宣传、法制、保密等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查不得对外发布。公开消防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公布。公开消防执法信息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公开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应当对消防执法公示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健全消防执法信息撤销和更新机制。
消防执法信息不应当公示而公示的,应当立即撤回;公示的消防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公示的消防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消防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八条 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下列执法信息: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活动内容的合法性;
(二)对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程序、处罚裁量标准和法律救济途径;
(三)依法不予消防行政许可或者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和法律救济途径向申请人说明;
(四)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五)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及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结合火灾统计分析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本级消防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支队通过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的互联网公示平台,统一公开消防执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防火处应当对各大队的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开展执法公示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平台或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电话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在窗口单位现场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消防执法公示情况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结果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示义务的,可以向该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公示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示不应当公示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公示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