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的部署要求,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依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统一开发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在支队、大队分级应用,以适应新的消防监管方式。
第三条 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在汕头的适用主体是汕头市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在汕头的适用范围是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各环节对检查对象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督察暗访、专项治理等工作可在该系统应用。
第四条 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支队业务数据库包括支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业务和监控大队所需的数据库,包括事例清单库、检查标准库、支队监管库、支队预警库、共享数据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规则库、抽查计划库、抽查任务库、检查结果库、隐患整改库等。
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大队业务数据库包括大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业务所需的数据库,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规则库、抽查计划库、抽查任务库、检查结果库、隐患整改库等。
第五条 为确保抽查工作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检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订公布、检查主体与检查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内操作实施。
第六条 支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局、总队标准,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消防事例清单库,细化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第七条 支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检查标准,建立监督检查标准,包括检查对象、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和判定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由支队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科负责建立以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重点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管辖单位等,并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及建筑类别、场所性质、规模、建筑消防设施类别等进行分类标注,以及地理位置信息等。
第九条 由支队法制科负责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辖区所有消防执法人员。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名录库,委托专家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支队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科每季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检查对象、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特点等,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批次顺序。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预计数据、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应根据专业和工作职责,依据相对平均的原则,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执法人员。
(一)消防监督抽查的人员编配原则如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按照“两人一组”的形式,随机抽取消防监督员形成检查组,每组按照每周(工作周)检查4家单位(每人主办2家,协办2家)的标准推算数量进行抽查;
(二)大队军政主官(具备消防监督执法资格)均应编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中实施“双随机”。
第十二条 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设置合理的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消防监督抽查的抽查比例具体分为:
(一)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度至少抽查一编,抽查比例约为10%;
(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告知承诺备案系统的单位作为抽查重点,抽查比例约为25%;
(三)列入风险预警库的单位提高抽查概率,抽查比例约为15%;
(四)结合年度专项治理,实施专项检查,由实施专项治理的科室根据需要,分等级、分区域或分类别按照整治的要求设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约为50%。
第十三条 支队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科负责组织“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分为年度抽查和专项检查。年度抽查分四次开展,原则上为每季度最后一月中旬抽取下一季度抽查对象;专项检查根据专项治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在每次组织生成“双随机”抽查任务前,工作人员需先对抽中人员进行审核,如发现检查人员中有因调动、休假等原因不能参与检查工作的,在检查人员库中对该人员进行调整。如果抽查任务生成后,确需调整的,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发起检查人员的变更流程。
第十四条 生成“双随机”抽查任务后,系统将自动向被检查单位发送检查通知,向监督检查人员发送检查任务。支队宣传科应在三日内负责向社会公示。
实施检查过程,原则上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配合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全程陪同检查,确无法参加的,应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员陪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执行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具体详见附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业务流程》):
(一)接收任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接收检查通知,并回复确认。如有专家联合检查,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专家人员,联合检查专家接收联合检查通知,并回复确认。
(二)检查预约:接到检查任务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提前三日预约,根据预约时间联合专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通过手机APP,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上报检查情况,利用定位、扫码、拍照、人脸比对、语音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检查过程管控。
(四)限期整改: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检查之日起4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工作复查:责令火灾隐患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4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六)处罚通知:符合《消防法》第44、46条规定情形的,或者隐患整改工作复查不合格的,下发《处罚通知书》。
第十六条 被抽查对象接到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通知:单位人员接收检查通知,通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约定时间到场配合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全程陪同检查,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准备和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测试准备。
(二)工作评价: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完毕后,被抽查对象陪同人员在监督检查人员手机APP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上电子签名,收到监督检查人员留存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后,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工作评价。
(三)限期整改:单位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在限期内进行火灾隐患整改,并申请工作复查。涉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事项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工作配合。
第十七条 支队纪委,纪保督查科、法制科相关人员成立消防监察组,监察组人员按规定对上报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或者有举报投诉,可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工作复查,复查没有问题后,通过审核。
第十八条 被抽查对象的单位人员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执法不公行为,可以进行匿名投诉,经消防监察人员受理后可跟踪工作复查结果。
第十九条 支队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科和宣传科要按照规定将审核通过的事例清单、检查标准、抽查计划、检查结果通过消防救援机构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在消防网站或者政府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条 支队消防监督指导科和大队每半年对监督检查数据进行GIS展示,多角度统计分析,包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本月双随机任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进度、监督检查结果统计(合格与不合格)、主要检查问题、单位评价分析,综合执法绩效分析,综合消防安全指数评分等。通过统计分析系统还可以实现大队业务子系统的穿透查看。
各级领导通过统计分析功能对“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具体归档保存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支队应将“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评范围,防火监督处应对各大队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导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业务流程》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