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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施行!汕头市“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2026-03-17 09:28
  • 来源: 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发布机构: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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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汕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汕头市“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详情如下:
汕头市“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三合一”违法行为),预防“三合一”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等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合一”违法行为,是指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电、来访的方式实名举报“三合一”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员。
第四条  每起有效举报,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对举报人颁发一定金额的奖励金。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消防救援部门经核查属实并已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以一万元以下行政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人民币奖励;
(二)消防救援部门经核查属实并已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行政罚款的,给予举报人300元人民币奖励;
(三)消防救援部门经核查属实并已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以三万元以上行政罚款或书面认定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同一举报人每月在本市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每年在本市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三合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的,不实施重复奖励,以举报人举报时间为准,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金额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消防救援部门统计时,可按平均分配口径核算。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或者消防救援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举报的“三合一”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可识别的有效身份信息的;
(五)多部门共同核查时,若其他部门已向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发放举报奖励的,消防救援部门不再重复发放,但须及时告知举报人。
(六)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确认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及时实施奖励。举报奖励金发放原则上采用由消防救援部门单位账户向举报人本人有效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属地消防救援部门领取奖励,并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逾期未领取、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址等相关资料。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恶意进行举报,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不得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否则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处罚、谁奖励”原则,由各级政府安排落实经费保障,纳入各级地方财政经费预算和管理,由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三合一”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来电举报。举报电话为汕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访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访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上班时间。受理地点为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办公所在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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