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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我院承担鉴定的病种: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鉴定流程:
1.患者或家属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正式医疗机构系统治疗的病历资料(按不同病种提供近2—5年病历资料)。
2.医教科审核材料,合格后约定鉴定时间。
3.家属按预约时间带病人前来接受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小组成员3名参加,全面检查病人,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核表”。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来人取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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