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汕头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裁决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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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6:1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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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主要争议事项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结果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粤汕知法裁字〔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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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1930529397.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东莞银辉玩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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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魔顽玩具厂 |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其ZL201930529397.7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责令被请求人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要求被请求人作出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保证; 对被请求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人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以及由被请求人承担本案的处理费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认定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外观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侵犯了ZL201930529397.7外观设计专利权。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930529397.7 专利权的“遥控对战拳击对打PK气球人”玩具产品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
2 |
粤汕知法裁字〔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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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1930529397.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东莞银辉玩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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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起臣玩具厂 |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其ZL201930529397.7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责令被请求人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3、要求被请求人作出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保证; 4、对被请求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人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以及由被请求人承担本案的处理费进行调解。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请求人有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处理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
3 |
粤汕知法裁字〔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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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1930529397.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东莞银辉玩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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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锦秀玩具有限公司 |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其ZL201930529397.7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责令被请求人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3、要求被请求人作出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保证; 4、对被请求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人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以及由被请求人承担本案的处理费进行调解。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和《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请求人有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处理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