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裁决信息公开表(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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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09:49
- 来源: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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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主要争议事项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行政裁决结果 | 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汕知纠〔2017〕32号 | ZL201130064704.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汕头市南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621664520。 | 请求人汕头市南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局递交请求书和证据,请求本局责令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 1、立即停止对ZL201130064704.2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和专用设备; 3、对被请求人经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一、认定被请求人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全能榨汁器”(型号HX-2133)的行为,侵犯了专利号ZL201130064704.2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二、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ZL201130064704.2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能榨汁器”(型号HX-2133)产品,删除公司淘宝网店上的侵权产品图片。 赔偿裁决不属本局职责范围,请求人可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当事人如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裁决机关: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裁决日期: 2020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