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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汕头市金平区2017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汕自然资源〔2023〕80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金平区鮀江街道举登经济联合社属下的农用地0.0078公顷(耕地0.00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汕头市金平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312432418),已落实占补平衡。
三、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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