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原澄海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关于汕北大道(凤东路)澄海段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澄国土资〔2018〕2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根据粤府土审(05)〔2019〕16号文,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区将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上村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凤翔街道外埔经济联合社、凤翔街道港口经济联合社、凤翔街道信宁经济联合社、凤翔街道仙居经济联合社和凤翔街道东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6.7830公顷(耕地12.7492公顷、园地0.5484公顷、其他农用地3.48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5.3527公顷、未利用地0.4868公顷,以上合计22.622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区将属当地政府掌握和白沙蔬菜所属下的国有农用地5.6454公顷(耕地3.9572公顷、园地0.6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99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1.6555公顷、未利用地0.0476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9.971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汕北大道(凤东路)澄海段一期工程(K17+249.8~K23+314.807)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时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10033930),已落实占补平衡。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及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上述土地批准后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并及时将征地实施情况和供地结果上传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