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原潮南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关于审批汕头市潮南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潮南国土资〔2018〕1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根据粤府土审(05)〔2019〕15号文,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区将峡山街道峡山经济联合社、峡山街道洋内居委阳光经济联合社和胪岗镇新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6843公顷(耕地0.68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2027公顷、未利用地0.0875公顷,上述合计1.9745公顷集体土地,其中0.0893公顷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1.885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9745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11044619),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及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上述土地批准后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并及时将征地实施情况和供地结果上传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