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澄海分局上报的《关于审批汕头市澄海区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澄自然资〔2019〕3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根据粤府土审(05)〔2020〕20号文,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区将广益街道埔美经联社、峰下经联社、莲下镇南湾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8.4721公顷(其他农用地18.47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6493公顷,以上合计20.121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区将澄海区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0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国有建设用地0.553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0.7102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汕头市澄海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区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地,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限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生活出路;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及群众的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并及时将征地实施情况和供地结果上传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2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澄海区财政局、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