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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汕头市龙湖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批复
汕头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核汕头市龙湖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汕国土资源〔2016〕1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龙湖区外砂镇华埠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0.2675公顷(耕地4.1548公顷、林地6.003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466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10.3141公顷,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龙湖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162320100022)补充耕地。同时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履行承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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