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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9-05-17 09:11
  • 来源: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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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市中介超市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加快在政府服务大厅嵌入信用信息并建立查询使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信息函〔2018〕4485号),进一步加强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中介超市诚信体系建设,现就汕头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共同实施。

三、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将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

五、中介服务机构在成立登记、资质申请、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价格行为、专利获奖情况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

六、对接“信用中国”、“信用广东”

全省将统一建设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并与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对接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信用信息记录内容根据国家、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动态调整,并在广东省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公布逐步实现全省中介服务信用联评、信息联享、守信联奖、失信联惩。

七、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九)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八、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九、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公开至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二)取得的行政许可、执业资质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三)评价等级(类别)、荣誉、奖项、奖励、认定、称号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四)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超过3年;

(五)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其约定。

十、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作为激励与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

十一、信用信息管理采取分级分类监管,并据此进行信用评价、生成信用分级结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二、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对拥有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选取信用评分高的中介机构;

(二)将信用评价作为择优选取中介机构的依据

(三)对于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产生中介机构的项目,适当增加信用分值较高的中介机构中选机率(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三、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一)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十四、中介服务机构可自主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申报信用信息。

(一)中介服务机构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二)中介服务机构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十五、 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由项目业主、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共同完成

十六、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信息异议申请。

十七、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与各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跟进落实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十八、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各区县运营机构应不断提升和优化综合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维度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十九、《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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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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