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陈伟柱向我局申请并由我局调查核实的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陈伟柱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一事,在已查明相关事实基础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你司发出《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汕市监撤听字〔2022〕1号),告知我局拟撤销你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并由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核准的有关陈伟柱的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司接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依法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事项:撤销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并由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核准的关于将该公司原股东周湘婷股份15%转让给陈伟柱的公司变更登记。
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陈伟柱本人同意,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冒用陈伟柱的身份信息,以陈伟柱作为拟受让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周湘婷股份15%的受让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陈伟柱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关于将该公司原股东周湘婷15%转让给陈伟柱的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20年6月12日骗取得我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你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你司于2020年6月12日经我局核准的关于将周湘婷股份15%转让给陈伟柱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相关证据:
1. 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作出穗司鉴204401000614900476《司法鉴定书》
2.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伟柱诉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湘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及股权转让协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511民初4495号)及其生效证明
3.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伟柱诉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511民初2584号)及其生效证明。
4. 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5.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6. 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7. 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8. 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9.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10. 陈伟柱、周湘婷的身份证
11. 广东安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2. 陈伟柱向汕头市监局提交的两份工商登记撤销申请书
你司如不服本撤销公司登记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