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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以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指引
  • 2022-06-02 10:18
  • 来源: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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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四、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五、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如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六、保健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八、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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