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020年度年报工作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报送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途径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粤省事小程序、粤商通APP等途径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粤省事小程序、粤商通APP等途径报送年报,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
四、报送要求
1.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年报应当填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2.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的“多报合一”模式。
3.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100%年报。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年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报送年报并公示后,发现年报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更正,每次更正前后的信息系统同时公示。
5.不按规定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由登记机关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市市场监管局88564051 市商务局88931833 市外汇局88260618
市社保局88521590 市统计局88971328 汕头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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