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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1-12-16 11:3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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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6

2  组织指挥体系6

 2.1 市减灾委6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7

2.3 应急管理专家库8

3 救助准备8

4  信息报告和发布9

4.1 信息报告9

4.2 信息发布11

5 应急响应11

 5.1 Ⅰ级响应11

 5.2 Ⅱ级响应14

 5.3 Ⅲ级响应17

5.4 Ⅳ级响应19

5.5  启动条件调整20

 5.6 响应终止20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1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1

 6.2 冬春救助21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2

7 保障措施23

7.1  人力保障23

 7.2 资金保障24

7.3 物资保障25

7.4  交通保障25

7.5 设施保障25

 7.6 通信保障26

7.7 动员保障26

7.8 科技保障27

8 监督管理27

8.1  预案演练27

 8.2 宣教培训27

 8.3 责任与奖惩28

9 附则28

附件:汕头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汕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区(县)党委和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全市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任: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汕头银保监分局、汕头警备区、武警汕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头海事局、汕头海警局、南海救助局汕头救助基地、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南航(集团)汕头航空有限公司、汕头供电局、中国电信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管理专家库

市减灾委依托应急管理专家库,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救助准备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需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引导受灾害风险影响区域群众提前疏散转移避险。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市、区(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区(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县)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本级发改(能源)、教育、工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市场监管、城管、地震、气象等相关涉灾部门适时召开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减灾办报告。

(6)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区(县)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市、区(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4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4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库有关专家及受灾区(县)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批示指示,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办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汕头警备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400间以上、8000间以下或800户以上、2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2万人以上、24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库有关专家及受灾区(县)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市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办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4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2.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以上、2400间以下或120户以上、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4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40间以上、400间以下或64户以上、1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需要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区(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市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省应急管理厅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报省应急管理厅。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7.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级和区(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县)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3)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3  物资保障

(1)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市和各区(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设施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每个行政村(社区)要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市本级、各区(县)要建设满足应对巨灾所需的中心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及中国电信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7.7  动员保障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高温、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汕府办函〔2017〕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汕头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附件

汕头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汕头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外办:负责在汕受灾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3)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协助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并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按程序动用储备粮投放市场,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用;组织协调有关能源企业(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保障灾区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供应;及时统计报告全市能源企业受灾情况。

(5)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各地学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协助组织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

(6)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及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将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社会服务机构受灾情况。

(10)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各地技校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协助组织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市发展和改革局、灾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及时统计报告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组织协调全市交通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向省申请应急种子并组织做好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受灾情况。

(18)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2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灾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商贸业受灾情况。

(22)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文化体育机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等受灾情况。

(23)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4)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配合受灾地政府和中央驻汕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金融业受灾情况。

(25)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组织城市内涝积水点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城市排涝应急保障措施;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做好管养范围内市政设施系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城市公园、广场按要求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根据市政府或市减灾办的指令开放;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组织协调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市地震局: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协助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7)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8)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的监测及水文干旱的预警;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分析;做好洪水、旱情调查、分析及评估工作。

(29)汕头银保监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30)汕头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汕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1)武警汕头支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3)汕头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海上平台、人工岛等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受灾害风险影响海域;组织、协调海上搜救。

(34)汕头海警局:协助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35)南海救助局汕头救助基地:协助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36)市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抗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37)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对伤病员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8)南航(集团)汕头航空有限公司:负责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39)汕头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保障抢险救灾用电需要;组织、指导、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受损电力线路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统计报告全市电力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

(40)中国电信汕头分公司: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送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害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本企业通信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

(41)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送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害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本企业通信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

(42)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送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害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本企业通信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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