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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
  • 2016-11-21 00:00
  •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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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发〔2015〕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为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全面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限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

三、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

四、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

五、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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