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头部
分享到:
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的通知
  • 2015-07-17 00:00
  •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订了《广东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为规范全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

  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损房屋的统计、核定工作。

  (一)县级民政部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附件1),填写汇总统计《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附件2)、《因灾倒房情况统计表》(附件3),上报地级民政部门。

  (二)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市、区)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市、区)汇总统计的《倒房户恢复重建汇总表》(附件4),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应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上报。

  (三)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分市、县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汇总表》(附件4),上报民政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应要求地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上报。

  二、组织实施

  灾民住房倒损情况核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立即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或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意见或方案组织实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一)省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施项目管理,指导灾区开展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和优惠政策;收集、整理汇总地级、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填写《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附件2),按期上报民政部。

  (二)地级民政部门:按照地级政府批准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或地级政府的安排部署,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重建资金和重建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收集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情况,填写《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附件1)、《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将情况和报表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县、镇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明确组织领导。县级政府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工作机构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水利、扶贫移民、林业、内贸、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并确定专人负责恢复重建项目的汇总、编制、上报、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镇、村两级确定专人负责重建项目的具体实施。

  2.确定重建对象。需政府帮助开展恢复重建的重点对象应为: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确定原则: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严格审批。确定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附件5),经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填写《灾民新村审批表》(附件6),经乡镇政府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级、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应在自然村显要位置张榜公布。

  3.规划、选址。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牵头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重建规划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民房重建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住房造价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要设置永久性标识。

  4.筹集资金并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各地应多方筹措重建补助资金,根据筹措资金情况,由县级政府制定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标准基本一致。对建设灾民新村的,省财政按需集中重建住房省级补助总额的20%安排公共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房屋损坏需要维修的补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重建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确认的建房对象发放恢复重建补助金,灾民根据恢复重建的工程进度,领取政府补助资金。

  5.制定优惠政策。灾民建房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特产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地方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应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具体实施。县、镇、村按照县政府制订的重建工作责任制,组成工作组,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组织发动“全倒户”开展重建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对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对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对民房重建实施质量督导,对建房对象按进度分批拨款,确保重建资金有效使用。

  7.完成期限。原则上,前汛期(6月份以前)“全倒户”限定于当年完成重建,后汛期(6月份以后)“全倒户”限定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8.工作报告。各地定期上报《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附件2)。重建工作结束后,对重建工作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评估、做好总结,并将总体情况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三、监督管理

  (一)省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进度,下拨省级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定期通报全省恢复重建资金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地级民政部门下拨重建资金和实施重建方案;检查地、县两级重建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建资金使用情况,配合民政部的通报工作。

  (二)地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要求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对建房对象的公示、资金到户、政策措施落实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建房的规划、进度和质量情况;检查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级民政部门做好重建进度通报工作。

  (三)县级民政部门:按建房进度和补助标准下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督查镇、村两级对重建资金的使用及建房对象的公示;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建房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灾民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镇、村两级对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和政策落实情况。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县,县级可将有关情况直接上报省级,同时报地级备案;省级可直接下达工作计划和资金给县级,同时通报地级。

附件:1.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

2.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3.因灾倒房情况统计表

4.倒房户恢复重建汇总表

5.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

6.灾民新村审批表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脚部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信息中心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 4405000014   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