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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救助相关统计指标的通知》(民办发〔2012〕3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低保、救灾救济)科(处)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记录,按照民政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将有关数据送同级民政规划财务(计划财务)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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