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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类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最新低保名册予以补发。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具体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各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附件: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表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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