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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2015-04-27 00:00
  •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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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切实保障底线民生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和2014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有关规定,城乡居民低保补差标准分别提高到333元/月和147元/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孤儿基本生活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1150元/月和700元/月,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各地要确保从今年1月起每月按要求达标。由于标准未公布等原因不能及时达标的,达标后要按提标后的标准进行补发。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功能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通知》(粤民救〔2007〕13号),《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粤民助〔2011〕1号)的要求,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完善临时救助标准和资金管理。各地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出发,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负担为主,要不断拓宽临时救助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同时,为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可安排部分低保等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资金要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并加大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和规范联动机制启动条件、补贴标准、发放时限等,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及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1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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