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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 2013-06-13 00:00
  •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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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福〔 2006 〕 35 号

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确定救治对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 “ 城市流浪乞讨病人 ” )救治工作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难点之一,必须准确把握和严格确定救治对象。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原则是既要保障救治对象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克服救治对象依赖政府救治的思想,救治的服务范围仅限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 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的标准是病情基本稳定。各地可按照上述 原则和《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 〔 2004 〕 10 号)精神,制定具体规定并开展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的 救治工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可予以实施救治:

  (一)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急病(含精神病)的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

  (二)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

  (三)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暂时无法判明情况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应予以先行救治,病情基本稳定后再根据查明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确保救治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把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经济欠发达和救治任务重的困难地区,省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公安、城管(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队伍)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的确定,各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东莞、中山市以镇为单位)要指定医院,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病情进行诊断、甄别和救治,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知救助管理站接回。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 〇〇 六年五月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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