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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13-06-13 00:00
  •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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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

未成年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路(分)公司、交通局(委)、卫生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 2006 〕 1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和幸福安宁,对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广东、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重视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民政部等十九部委民发〔 2006 〕 11 号文件精神,并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同时,要建立起由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机制

  民政部等十九部委民发〔 2006 〕 11 号文明确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机制。各级综治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民政部等十九部委民发〔 2006 〕 11 号文件中对十九个部门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严格落实奖惩机制。

  三、切实履行民政部门的职能

  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职责,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当做民政工作大事来抓,积极研究当地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动态和特点,制定有关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要建立或在现有救站助内分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根据需要商公安部门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建立警务联系点。要对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未成年人予以临时救助保护和提供服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教育、管理、返乡、安置等帮助,及时联系和帮助他们尽早回归家庭和原籍。受助流浪少年儿童的伙食标准不低于成年人。对于户籍属于本省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应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来履行监护职责,并指定相应的村、居委会承担具体的监护责任。把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未成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 ‘ 农村 ' 五保范围。要加大福利机构建设投入,按规定收养弃婴、孤儿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义工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卫生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 〇〇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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