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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
  • 2013-10-21 00:00
  •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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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维护非公募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募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非公募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汕头市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法定授权的组织,是非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依法对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的活动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表;

  (二)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和章程;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秘书长登记表;

(五)非公募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非公募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非公募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非公募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非公募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十一条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当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非公募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非公募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依据非公募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非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不得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第十二条 非公募基金会依照本办法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修改章程,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非公募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非公募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非公募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材料:《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空白财务凭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材料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非公募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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