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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2021-04-22 16:25
  • 来源: 汕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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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净化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21〕75号)文件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在市级各社会组织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大幅增加,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有的社会组织不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管和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管理;有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混乱矛盾多;有的社会组织办公场地、专职队伍建设薄弱,服务能力欠缺;有的社会组织不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甚至发生直接侵害服务对象人身安全等问题。这些不规范和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各社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开展专项整治不仅是自身发展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加强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规范社会组织活动,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打造优质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效能;选树一批优秀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发挥榜样引领、先进带动作用,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市社会组织中树立标杆,塑造品牌。

  二、整治时间和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21年4月至9月,整治对象是在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市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非)。

  三、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是法人治理、服务规范、社会信用、安全责任、党建工作等五个方面。

  (一)重点整治法人治理不健全的问题。一是未按照章程设立理(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事);二是未按章程和要求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三是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重大活动管理、分支机构管理、证书印章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重点整治法规政策不执行的问题。一是不按规定接受或者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如不参加或不按时年检年报,不予配合或抵制行政检查;二是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没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三是挪用、占用社会组织机构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如未依法依规按时申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变更登记;五是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三)重点整治信息公开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未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年检年报以及接受使用捐赠等有关情况信息;二是未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

  (四)重点整治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情况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三是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

  (五)重点整治党建工作建设不健全的问题。一是未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总则,并单设“党建工作”章节;二是党组织未对社会组织重要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三是未对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四是未支持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

  四、整治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4月-5月)。各社会组织对照专项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和整改,认真细致做好相关表格和材料的填报。

  (二)现场检查、整改阶段(2021年6月至9月)。专项整治检查将以现场检查为主,市民政局将分批分组逐个到社会组织实地查看、座谈、查阅资料,并结合抽查审计按不低于5%检查量来组织开展,要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事后召开理事会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研究整改方案和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10月)。社会组织应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整改情况对社会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价,通过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社会组织制定方案,精心实施,按专项整治方法步骤合理安排时间,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工作。指定现场负责人,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保证现场检查资料完整有效。

  (三)要及时报送情况。5月底前,市级各社会组织要及时报送《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并同时扫描上传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总结材料。专项整治总结内容需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报送材料均需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附件: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社会团体、民非、基金会).doc



  (联系人:柴晓军 88900622,邮箱:shzzshantou@163.com)

  


汕头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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