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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明晰社会组织角色定位,活动边界,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发挥正面作用。结合《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社会组织登记负面清单如下:
1、不符合《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三条、第九条规定;
2、申请登记的区域性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与已登记的区域性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有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满三年;
5、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汕头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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